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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宗寿与王金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寿,王金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67号原告:陈宗寿。委托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寿与被告王金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寿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陈宗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