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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文远军、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远军,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792-3号申请执行人文远军等44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南蛇墩横四路10号。法定代表人文莉。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30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80388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妙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