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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丁小伏与邢台厚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伏,邢台厚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丁小伏,退休职工。被告邢台厚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西大街369号。法定代表人高华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伏诉被告邢台厚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伏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