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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刑终字第71号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1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7日,又因涉嫌本案寻衅滋事犯罪,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胡秀章,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池恒,男,1994年5月7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梁新华,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浚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池恒经济损失12390元。被告人姚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附带民事判决不公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艳梅审 判 员  马向阳代理审判员  程俊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欢乐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