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严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严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贾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