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01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与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03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校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松,该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与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苏中商终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475710.93元,并承担以475710.93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损失。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14018.33元。一审、二审本、反诉各自负担的诉讼费与预交的相抵后,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诉讼费差额11238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已扣划其银行存款10万元,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本��对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债权抵扣了114018.33元。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受偿金额272930.60元及判决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派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超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黄春法代理审判员  曾宪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乃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