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岳绪坤、陈光宏、任传海、周显宏等人与李海明等人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绪坤、陈光宏、任传海、周显宏等人,李海明,张宝,赵国辉,李金生,孙刚,闫庆辉,褚术喜,郑翠萍,刘福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岳绪坤、陈光宏、任传海、周显宏等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海明,男,1964年4月24日,蒙古族,无业。被执行人张宝,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国辉,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金生,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刚,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庆辉,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褚术喜,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翠萍,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福水,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岳绪坤、陈光宏、任传海、周显宏等人与被执行人李海明等人罚金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刑二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明、张宝、赵国辉的车辆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刑二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