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曾华清、程忠银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江行初字第140号起诉人曾华清,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郫县。起诉人程忠银,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郫县。起诉人曾华清、程忠银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以郫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向第三人吴超明办理郫集用(2009)第22010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由,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曾华清、程忠银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中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