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医院门口南侧小东门路口向路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在其身上发现法轮功宣传品,后在其位于文峰区新营街20号院租房住处内搜查出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其中包括宣传单132份、明慧周刊小册子58册、翻墙软件5个、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204张、MP4播放器1个、30G移动硬盘1个、手机2部、MP3读卡器3个、广州讲法光盘4张、磁带3盘、MP3播放器2个、4G内存卡1个、索爱DVD播放器1个、电脑主机1台,另有空白刻录光盘50张、明辉伟业U盘1个、诗词小本1个。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辩解法轮功不是邪教,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医院门口南侧小东门路口向路人散发法轮功翻墙软件(翻墙软件又称破网软件,用于逃避监管,浏览法轮功网站、反动网站等非法网站)。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在其身上发现20页法轮功宣传页和5张翻墙软件等物品,后在其位于文峰区新营街20号院租房住处内搜查出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其中包括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宣传单132份和人民币204张、关于法轮功内容的广州讲法光盘4张和磁带3盘、明慧周刊58册、30G移动硬盘1个、4G存储卡1个、明辉伟业U盘1个、播放器数个等。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物证检验,先科SA-512播放器、道勤RK-5005S播放器、30G移动硬盘、4G存储卡、明辉伟业U盘均与法轮功有关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信仰法轮功,并曾因法轮功被劳动教养。2015年2月16日17时许,其随身携带法轮功宣传品走到东风路与红庙街交叉口时给路边一位男子一个翻墙软件,并解释说自己是练习法轮功的,这个软件能在网上看到国内看不到的东西。该男子很抵触并将光盘折断,后又报警。民警在其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新营街20号院的租房处搜出法轮功宣传资料,包括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面值一元、五元的人民币、用来制作翻墙软件的光盘、明慧周刊、法轮功的书籍、九评共产党的录音等。证人汪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6日下午,其在小东门路口北侧时,一妇女塞给其一张光盘并解释是法轮大法。其把光盘掰折扔掉并发现她的提包里还有很多光盘,后打电话报警。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意见:搜索先科SA-512播放器,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词中标9处;搜索道勤RK-5005S播放器,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词中标36904处;搜索30G移动硬盘,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词中标288处;搜索4G存储卡,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词中标245处;搜索明辉伟业1GU盘,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词中标1512处。前科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照片、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在公共场所宣扬已被国家认定为邪教并予以取缔的法轮功资料,破坏法律实施,核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二、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法轮功书籍及与法轮功有关的播放器、存储卡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科审 判 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