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家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62号罪犯吴家旺,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安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家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吴家旺等均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西铁中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家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7个,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家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10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家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家旺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原判并处罚金7000元(已交纳2000元)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