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鼎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均龙车辆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广元市鼎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代洪,该公司董事被告:樊均龙,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6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鼎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