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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屏南县屏城乡陆地村民委员会与刘友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南县屏城乡陆地村民委员会,刘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屏城乡陆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屏城乡陆地村。法定代表人余新海,该村村民主任。委托代理人XX、林丽珍,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友明,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屏城乡陆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友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友明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