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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金钊与张鲁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钊,张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钊。被执行人张鲁波。申请执行人王金钊与被执行人张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鲁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钊欠款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118元,保全费4770元。因被执行人张鲁波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王金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金钊提供的被执行人张鲁波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74号房产,现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鉴于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钊与被执行人张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