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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与郑爱玲、陈建刚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郑爱玲,陈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陈万军。委托代理人姜智杰。被执行人郑爱玲。被执行人陈建刚。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郑爱玲、陈建刚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及利息76701.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693.47元、案件受理费859元,负担执行费1073.81元,共计79327.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