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某乙,男,1976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