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洪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文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春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钰,系该社文聚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艾国,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芳,女,生于1976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文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告已支付下欠借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谢 菲人民陪审员  管国权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