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汉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汉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84号原告:佛山市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曾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洪寿、庞喜仙,均为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汉荣,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0851。原告佛山市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汉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佛山市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昌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