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思国诉邓伟、邓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思国,邓伟,邓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林思国,男,生于1954年6月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54********,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村*号附**号。被告邓伟,男,生于1994年3月2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4********,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号*栋**楼*号。被告邓小明,男,生于1970年7月2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0********,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林思国诉被告邓伟、邓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15元,由原告林思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静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