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程某某,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宗之,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