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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文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耀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无业,200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9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耀州区某商城门口的黑色摩托车盗走,骑至西安市后卖与他人。经估价,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930元。(二)2014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高某甲停放在铜川市新区某小区内的红色摩托车盗走,骑至西安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50元。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他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耀州区某商城门口伺机盗车,当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将一辆黑色摩托车停放在此商城停车场离开后,便盗走该摩托车,驾驶至西安市高新区以970元卖与他人。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估价为人民币493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10月15日李某某向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报警称,其摩托车在耀州区某商城楼下被盗,公安机关受案后于2014年10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0月16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在西安市高新区某公寓查获并提取被盗车辆黑色二轮摩托车。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黑色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930元。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他的黑色摩托车装有GPS定位和手机绑定,车有振动,手机就会提示,2014年10月15日下午3点,他将该车停在耀州区某商城楼下停车场,上楼四五分钟,手机响了二下,他赶紧下楼,发现车不见了,就报警了。摩托车系统地图显示车往西安方向走了。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0月15日下午2时,他从西安坐车到耀县某商城门口转悠准备偷车,看见一个人将一辆有牌子的黑色弯梁摩托车停在停车场,趁骑车人没在跟前,就把摩托车撬开骑到西安卖给了左某某,卖得970元,用于吸毒及还高利贷利息。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1月9日,经被告人赵某某指认,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北路某商城停车场系其2014年10月15日盗窃黑色弯梁两轮摩托车的地点。7、领条证明,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在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将其被盗摩托车领回。(二)2014年11月7日中午,高某甲将其弟高某乙的一辆红色摩托车停放在铜川市新区某小区内,被告人赵某某看见后,趁四周无人将该摩托车盗走,骑行至西安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估价为人民币3750元。另查明,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因吸毒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1日,该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2014年11月7日,高某甲报警称摩托车被盗,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2日决定立案侦查。2015年1月26日,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将该案件移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办理。2、办案说明证明,2014年11月7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在西安北收费站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时,同时现场查获其所骑行红色被盗摩托车一辆,该车车主为高某乙。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红色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750元。4、证人高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早上他将一辆红色摩托车骑到新区某小区停在下面,之后上楼给别人干活。当天13时许下楼吃饭发现链锁被撬,摩托车被盗。被盗车辆登记车主是其弟弟高某乙。5、被害人高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份他和他哥高某甲在新区给人装房子,高某甲发现红色摩托车被盗后,到新区公安局报警。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1月7日11点左右,他在新区某市场路边看见停了两三辆摩托车,观察四周无人,便偷了其中一辆红色摩托车,将车骑到西安北收费站时被民警抓了。7、领条证明,2015年3月10日被害人高某乙在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将被盗车辆领回。除上述证据外,还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侦破经过证明,2015年7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李某某报警后,通过技侦手段,确定李某某被盗车辆所在地,并锁定赵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10月16日在西安市高新区某公寓北某室查获李某某被盗车辆,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实施另一起盗窃犯罪后,在西安北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监狱的证明证明,2008年3月2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4、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明,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27日赵某某因吸毒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9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为吸毒而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有此前科,故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九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冯玉超审判员  宋阿龙审判员  闫 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