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建庄与缙云县金科五金铸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建庄,缙云县金科五金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庄。被执行人:缙云县金科五金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庄与被执行人缙云县金科五金铸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6645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8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章继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