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利岗与尚俊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岗,尚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徐利岗。被执行人尚俊平。本院于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12号楼东7单元2层62号的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尚俊平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12号楼东7单元2层6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