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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利岗与尚俊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岗,尚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徐利岗。被执行人尚俊平。本院于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12号楼东7单元2层62号的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尚俊平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12号楼东7单元2层6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