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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朱某,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吴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吴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