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武与烟台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烟台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40号原告孙武,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配海,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学广,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武与被告烟台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武负担。审 判 长 曲少雪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