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吕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吕丽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142号原告: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四玉。委托代理人:潘斌龙。委托代理人:王丹萍。被告: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长青。被告:吕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吕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