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史向会与王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956-1号申请执行人史向会,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雨生,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向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雨生向申请执行人史向会支付案件款8031.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10月9日从被执行人王雨生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及执行费共计8081.8元,现已向申请人史向会全额发放;其申请要求返还的天燃气卡一张表示自愿放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