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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史向会与王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956-1号申请执行人史向会,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雨生,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向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雨生向申请执行人史向会支付案件款8031.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10月9日从被执行人王雨生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及执行费共计8081.8元,现已向申请人史向会全额发放;其申请要求返还的天燃气卡一张表示自愿放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