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开新与王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新,王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赵开新。被告王永。原告赵开新与被告王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赵开新承担。审 判 长 李铁鑫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人民陪审员 陈绪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