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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开新与王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新,王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赵开新。被告王永。原告赵开新与被告王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赵开新承担。审 判 长  李铁鑫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人民陪审员  陈绪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