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9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锦源诉被告姚连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源,姚连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450号原告谢锦源,住晋江市。被告姚连对,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锦源诉被告姚连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锦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锦源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青速录员  赖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