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花灵、连启永申请黄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刘花灵,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连启永,男,1981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增祥,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郸城县汲冢镇黄楼行政村黄楼村。刘花灵、连启永申请黄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花灵、连启永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展贤亮执行员 展 新执行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