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谭兴云与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云,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88号原告谭兴云,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6499-5。法定代表人刘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建华,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兴云与被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兴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谭兴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兴云负担。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蕊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