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罗愈辉、倪会林与倪会林、唐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愈辉,倪会林,唐魏,绍兴县创盛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803号原告罗愈辉。被告倪会林。被告唐魏。被告绍兴县创盛玻璃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愈辉诉被告倪会林、唐魏、绍兴县创盛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罗愈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会林、唐魏、绍兴县创盛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愈辉撤回对倪会林、唐魏、绍兴县创盛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罗愈辉已向本院预交),由罗愈辉负担。审判员 陶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