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家磊、吴楠、朱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磊,吴楠,朱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磊,男,1983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吴楠,女,199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家春,男,197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朱理,男,1975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黄凤英,女,1961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家磊、吴楠、朱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99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