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希瑞诉夏淑贤、周绍安、周楠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瑞,夏淑贤,周绍安,周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张希瑞。被执行人夏淑贤。被执行人周绍安。被执行人周楠。本院在执行张希瑞诉夏淑贤、周绍安、周楠债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53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