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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不服被起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370号。上诉人以被起诉人在上述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不真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