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大升与吴居亮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大升,吴居亮,王丽娟,吴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142号申请人余大升,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吴居亮,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王丽娟,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吴泉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余大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居亮、王丽娟、吴泉伟所有价值70625元的财产。为此,案外人杜鹃(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所有闽GA57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居亮、王丽娟、吴泉伟所有的价值706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