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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红梅与刘同发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红梅,刘同铭,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胡红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刘同铭,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