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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法执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梁春凤、何忠信等与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凤,何忠信,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1217-2号申请执行人梁春凤。申请执行人何忠信。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红河建设清远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305000元整,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铭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