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一初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卫国与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487号原告:王卫国,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赵卫华,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卫国诉被告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卫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卫国诉称:2012年10月27日,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注明利息月息1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卫华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王卫国人民币50000元正(伍万元正),月息壹分,使用六个月。借款人:赵卫华2012年10月2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借条一张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12年10月27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利率10‰,为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及利息不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卫华偿还原告王卫国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7日之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赵卫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郁晓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