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妞与被告沈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妞,沈强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王小妞,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沈强强,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妞与被告沈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妞于2015年10月23日以该案涉嫌刑事事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王小妞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王合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