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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5号韦达青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女,身份证号码:×××6127,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韦某承租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漫江楼一间发廊及离该处约200米的一间房间用于容留他人卖淫。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以及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韦某在上述地点两次容留袁某进行卖淫行为。2015年7月27日,袁某在上述地点卖淫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韦某的供述,证人袁某、农某、罗某、陈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碧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