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雷某甲,女,1987年8月出生。被告欧某甲,男,1988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不能提供被告欧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欧某甲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