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富丽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与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富丽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087号原告江门市富丽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瑶村工业区A区21、22#厂房。法定代表人关燮龙。委托代理人冯昌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姚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富丽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富丽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90元,减半收取7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5元,由原告江门市富丽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经瀚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