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复件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张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凯,男,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荣华审 判 员 徐峰阳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