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晓明与黄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李晓明,男。委托代理人邱昌雄,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亮,男。委托代理人刘鸿,男,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明诉被告黄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明对被告黄明亮买卖合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明撤回对被告黄明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李晓明承担。审判员 侯五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