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委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涛与杨军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涛,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委保字第33号申请人姜涛。被申请人杨军。申请人姜涛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姜涛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姜涛与担保人姜秀云、沈彤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姜涛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银行存款人民币1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申请人姜涛与担保人姜秀云、沈彤银行存款人民币1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由子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