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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风凉与被告崔洪胜、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凉,崔洪胜,王世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16号原告:刘风凉。委托代理人:逄焕亮、崔文明,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被告:崔洪胜。被告:王世兰。原告刘风凉为与被告崔洪胜、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风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廷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