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风凉与被告崔洪胜、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凉,崔洪胜,王世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16号原告:刘风凉。委托代理人:逄焕亮、崔文明,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被告:崔洪胜。被告:王世兰。原告刘风凉为与被告崔洪胜、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风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廷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