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冠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冠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委托代理人: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冠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奎。申请执行人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冠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冠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生铁款人民币176423元,于2015年5月1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76423元于2015年6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吉林市冠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2万元,于2015年6月1日前履行;三、原告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914元(原告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吉林市冠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5年6月1日前径行支付给原告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权利人铁岭东源炉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第二项内容给付9.8337万元货款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二项关于给付9.8337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