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梁某某,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章某,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已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