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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梁某某,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章某,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已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