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诉辽宁华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辽宁华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3986号原告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5号楼15层1709。法定代表人胡金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权,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华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楼。法定代表人闫松,职务不详。原告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闻公司)与被告辽宁华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士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钟金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秀芝、人民陪审员赵燕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德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海闻公司起诉称:2014年8月11日,双方签订参展合同。合同约定,展位费用合计36万元,双方在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华士公司应将参展费用(50%预付款或全款)汇至海闻公司指定帐户,余款于2014年9月1日前付清。如华士公司违约,除需支付合同原定价款总额外,还应支付额外15%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华士公司并没有如约参加会展,也没有支付给海闻公司展位费和其他费用,导致海闻公司为华士公司预留参展展位、赠送的专区展位空置。同时为华士公司准备的挂绳、会刊彩页所产生等费用不得不由海闻公司承担,给海闻公司造成损失。后海闻公司多次与华士公司电话沟通,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华士公司签订的展览合同;2、判令华士公司向海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0010元;3、判令华士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0元;3、判令华士公司赔偿因赠送展位未能正常出租给海闻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302400元;4、案件受理费由华士公司承担。原告海闻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参展合同1份,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证据2、租馆合同1份,证明海闻公司已经和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海闻公司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证据3、产品订购合同1份,证明海闻公司为印制挂绳已经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证据4、证明1份,证明海闻公司在首都机场希尔顿酒店支出了相关餐饮和酒水费用;证据5、发票4张,证明海闻公司为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证据6、qq聊天记录1份,证明双方已经为参展合同做了实际工作;证据7、海闻公司与其他参展商签订的展览合同3份,证明海闻公司向华士公司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参考依据;证据8、会刊1份,证明海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证据9、挂绳实物1个,证明海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证据10、海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海闻公司是合法有效的经营主体;证据11、论坛方案1份,证明海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华士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华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海闻公司与华士公司签订《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矿业展览会参展合同》(以下简称参展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组委会):海闻公司,乙方(参展商):华士公司;展会名称: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矿业展览会;展会地点: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布展时间2014年9月14日—15日;展会时间:2014年9月16日—18日;撤展时间:2014年9月18日……乙方预订及赞助项目包括:1、光地180平方米,展位号为T1,展位费用为216000元,另赠送专区展位252平方米;2、论坛,费用为20000元;3、晚宴及酒店赞助,每桌10人,共30桌,费用为90000元,酒水另行支付;4、挂绳赞助,全场,费用为20000元;5、会刊彩页,费用为20000元。总计366000元,实收36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参展费用(50%预付款或全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汇出参展费用后,请将银行汇款底单传真至甲方,以便核查。乙方余款于2014年9月1日前付清。乙方付款采用电汇支付……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展位……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须按照合同所签订的展位参展,不得私自改变调整展位布局……违约责任:甲方如违约,除须退还乙方已付履约金外,还应承担15%的违约金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损失费;乙方如违约,除须支付给甲方合同原定价款的总额外,还需支付额外15%的违约金给甲方……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海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华士公司准备展位、制作挂绳、举办晚宴、印制会刊彩页,华士公司并未实际参展,也未支付相应参展费用。另查明,海闻公司为制作挂绳实际支出15100元,为举办晚宴并供应酒水实际支出88910元。经询问,海闻公司称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对参展事宜进行沟通;华士公司明确将会参展,从未作出过不再参展的意思表示,但未支付合同款,基于信任,海闻公司为华士公司垫付了相应费用;展会期间,华士公司未参展,合同约定的展位及赠送的展位空置;海闻公司称因赠送的252平方米展位空置,造成了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海闻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海闻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海闻公司与华士公司签订的展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已建立展览合同关系,故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海闻公司为华士公司准备展位、制作挂绳、举办晚宴等,履行了展览合同约定的义务,华士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参展并向海闻公司支付相应价款。现华士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参展,亦未支付相应价款,构成根本违约,故海闻公司请求解除展览合同于法有据。因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之。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海闻公司事先未先行向华士公司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事宜即直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故展览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华士公司之日。本案被告华士公司收取起诉状副本之日为2015年7月1日,故本院确认展览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展览合同约定,若华士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原定价款并额外赔偿54000元违约金。据此,海闻公司要求华士公司赔偿展览费损失216000元、晚宴及酒水费用损失88910元、挂绳费用损失15100元,并额外赔偿54000元违约金,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海闻公司要求华士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被告华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与辽宁华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签订的《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矿业展览会参展合同》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解除;二、被告辽宁华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共计三十七万四千零十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二十元(原告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已预交五千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海闻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一十元,由被告辽宁华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