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李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李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责人:陈德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巧珠,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冲。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诉被告李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7.84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2.84元本院退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审 判 长 吴 静代理审判员 徐 维 阳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锐(兼)